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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保安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深圳市宝安区保安协会。英文译名为SHENZHEN BAOAN SECURITY ASSOCIATION,缩写为SZBAS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在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  指导监管下,由宝安区各保安从业单位,与保安服务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培训机构及支持保安服务业发展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具有专业性和地方性的社会组织,本协会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加强管理,推动职业自律建设,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宝安区保安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为宝安区保安服务业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 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与航城大道交汇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主管部门推进发展保安服务对策;

(二)开展保安职业的理论和法规研究,协助主管部门制定规范标准,促进保安职业的健康发展;

(三)制定保安服务规范,加强职业自律,提供法律和业务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开展符合本团体宗旨的各项资助活动和公益活动;

(五)开展会员培训;

(六)开展社会宣传,增进社会对保安服务业的了解;

(七)组织开展学术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

(八)协助主管部门组织保安技术、产品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

(九)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保安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协助全市(区)保安职业队伍管理;

(十)创建会刊,建设和管理本协会网站,发布行业信息;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支持本协会的工作并热衷于保安服务业的单位、个人;

(四)以单位名义加入协会的,必须是经公安机关许可或备案、无不良记录的各类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科研机构、培训单位;

(五)以个人名义加入协会的,须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开展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惩戒或除名。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应将除名结果通报征信机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提名及审查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单;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兼具有较强影响力和执行力;

(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可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仅可连任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必要时,可授权副会长、秘书长代为签署。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监事3名。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是本协会的监督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或其指定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团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提出罢免建议,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七)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正确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有效监督;

(三)具有较强的议事协调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六)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深圳市宝安区保安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深圳市宝安区保安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支持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五十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5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